(2017)豫0526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973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1978年7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9年6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吕某某申请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5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申请人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景素贞审判员 聂世辉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肖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