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郯执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高金良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金良,邵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郯执字第126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瑞卿,董事长。被执行人:高金良,男,1969年7月30日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邵飞,男,1960年12月9日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金良在银行的存款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涛二0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