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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7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晓霞与张丽霞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霞,张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7执92-2号申请执行人刘晓霞,女,汉族,1981年10月22日出生,现住太旗宝昌镇。被执行人张丽霞,女,汉族,1976年2月22日出生,现住太旗宝昌镇。本院在执行刘晓霞与张丽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丽霞居无定所,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冬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