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3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季茂俊与张婷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茂俊,张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660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3660号申请执行人:季茂俊,男,195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张婷,女,1996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内蒙古牙克石市。原告季茂俊诉被告张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215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季茂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426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6,426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6年5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并由其负担诉讼费1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婷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无社保登记。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婷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 红 根审 判 员 范 明 火审 判 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 宇书 记 员 戴 家 瑶审 判 长 陆 红 根审 判 员 范 明 火审 判 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