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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鞍山金裕丰选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鞍山金裕丰选矿科技有限公司,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307号申请执行人:鞍山金裕丰选矿科技有限公司,住辽宁省被执行人: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浑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鞍山金裕丰选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602执30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唐晓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