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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许事演与詹增河、福建省国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事演,詹增河,福建省国泰建设有限公司,鄢庆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2001号原告:许事演,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闽清县人,住福建省沙县。被告:詹增河,男,1976年8月12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为平,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国泰建设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四楼。法定代表人:雷志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鄢庆炳,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许事演与被告詹增河、福建省国泰建设有限公司、鄢庆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许事演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现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许事演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事演撤诉。案件受理费937元,减半收取计468.50元,由原告许事演负担。审 判 长  陈小明人民陪审员  谢少白人民陪审员  张 琼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孙剑伟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