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汉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曹某某,汉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53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71年09月07日出生,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路某某村。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1973年01月06日出生,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路口某某小区。被执行人:汉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702794109103E。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汉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等待处置后剩余财产用于偿付本案,涉及被执行人的案件多达60多件,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2民初22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碧敬审判员 李 琳审判员 陈文彬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覃朝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