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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执4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树生、郑跃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树生,郑跃平,汪见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4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树生,男。被执行人:郑跃平,男。被执行人:汪见芬,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树生与被执行人郑跃平、汪见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郑跃平的支付宝账号18×××82存款4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将判决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跃平的支付宝账号18×××82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淑琴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振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