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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汪璠与蚌埠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璠,蚌埠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2045号原告:汪璠,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华,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97368480。法定代表人:苗思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广宝,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璠与被告安徽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璠撤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章一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乔春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