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沧区惠荣圣坤超市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沧区惠荣圣坤超市,李延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15号。法定代表人:程远志,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洋,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沧区惠荣圣坤超市,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号。负责人:李延伟。被执行人:李延伟,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李沧区惠荣圣坤超市行政处罚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9月2日作出李沧人社监罚决字(2016)第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李沧区惠荣圣坤超市逾期未履行(2016)第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作出(2017)鲁0213行审57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依职权列其业主李延伟为被执行人,通知其履行义务。2017年8月25日,被执行人李延伟向本院交纳人民币12000元、执行费人民币80元,现案款人民币12000元已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放弃其余执行请求,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并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沧人社监罚决字(2016)第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海翔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金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