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财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梁福权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财保106号申请保全人:梁福权,男,汉族,1981年2月4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委托代理人:罗杏勇,广东福香律师事务所。被保全人:林俊贺,男,汉族,1977年8月25日出生,住江门市会城。申请保全人梁福权与被保全人林俊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梁福权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保全人林俊贺银行存款10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保全人梁福权已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梁福权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梁福权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万常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彩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