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02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融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关晓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融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晓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1345号原告:张家口市融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东兴街46号。法定代表人:魏国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关晓伟,男,满族,1987年8月5日生,现住。原告张家口市融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关晓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融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关晓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市融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关晓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守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