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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执862之四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代凤敏与李静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罚款决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豫1721执862之四号被罚款人李静静,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代凤敏与李静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李静静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李静静罚款200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