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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苏云龙申请执行曲淑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云龙,曲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361号申请执行人苏云龙,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曲淑玲,女,出生年月日不祥,汉族,职业不祥,原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云龙与被执行人曲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诗龙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