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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5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与周婧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周婧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572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玉兴东路30号。负责人:钱红英,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懿华,男,系该银行员工,住玉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彬彬,女,系该银行员工,住玉环市坎门街道中市。被告:周婧,女,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与被告周婧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2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阮 静人民陪审员  张全喜人民陪审员  苏云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