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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潘丙贵、岳西县天亿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丙贵,岳西县天亿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财保24号申请人:潘丙贵,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申请人:岳西县天亿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莲云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江东来。申请人潘丙贵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岳西县天亿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在岳西县供电公司的电款15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王金标以其所有的皖H×××××号小型汽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潘丙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岳西县天亿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在岳西县供电公司的电款150000元,期限一年;二、查封担保人王金标所有的皖H×××××号小型汽车,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潘丙贵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和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曹婉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