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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合肥金顺防火门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金顺防火门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687号申请执行人:合肥金顺防火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顺祥,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负责人:陈小明,经理。被执行人: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合肥金顺防火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已自行达成一致,且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1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茂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