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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执行人赵臣标与被执行人张燕青、邱国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臣标,张燕青,邱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541号申请执行人赵臣标,男,1937年3月6日出生,住山西省泽州县。被执行人张燕青,男,1986年7月4日出生,住泽州县金村。被执行人邱国利,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住碧春园9号楼3单元501室本院在执行赵臣标与张燕青、邱国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燕青、邱国利未主动履行其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燕青、邱国利的银行存款、车辆及股权等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张燕青、邱国利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焦 炜人民陪审员  赵晋文人民陪审员  原龙兵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苗一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