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魏育忠与金福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育忠,金福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444号申请执行人魏育忠,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执行人金福全,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渤湾区。关于魏育忠申请执行金福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6)内2921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后,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自力审判员 :杨冬花审判员 : 娜 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萨日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