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彭某某、彭某某、侯某某与翟某某、薛某某、朱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彭某某,侯某某,翟某某,薛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4执372号申请执行人彭某,男,汉族,住喀左县白塔子镇。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女,汉族,住喀左县白塔子镇。申请执行人侯某某,女,汉族,住喀左县白塔子镇。被执行人翟某某,男,汉族,住喀左县白塔子镇。被执行人薛某某,男,汉族,住喀左县白塔子镇。被执行人朱某某,女,汉族,住喀左县白塔子镇。彭某某、彭某某、侯某某与翟某某、薛某某、朱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喀左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4执3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廷审判员 白金刚审判员 夏立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