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恢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胡金福、刘向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金福,刘向阳,勾建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恢145号申请人:胡金福,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委托代理人刘金亮,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向阳,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执行人:勾建芝,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金福与被执行人刘向阳、勾建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强制被执行人刘向阳、勾建芝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商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朝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白兴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