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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3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李文洁与章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洁,章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3844号原告:李文洁,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章剑,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李文洁与被告章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李文洁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文洁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洁撤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文洁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光亭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叶 仲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