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14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王小平与刘文华、王茂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平,刘文华,王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4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小平,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8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刘文华,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王茂军,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5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王小平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537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5万元及利息。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刘文华、王茂军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决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涪民初字第5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乾兵审判员 赵礼华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梅雨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