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2民初3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禄英卓与任德新、杨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禄英卓,任德新,杨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3246号原告:禄英卓,男,2009年3月9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法定代理人:杜琴川,女,1968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方城县(系原告禄英卓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强,男,196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任德新,男,1972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杨震,男,成年,汉族,住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禄英卓与被告任德新、杨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禄英卓于2017年9月1日以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禄英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禄英卓负担。审 判 长 麻俊鹏审 判 员 李剑光人民陪审员 李晓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泽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