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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民初3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禄英卓与任德新、杨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禄英卓,任德新,杨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3246号原告:禄英卓,男,2009年3月9日生,汉族,住方城县。法定代理人:杜琴川,女,1968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方城县(系原告禄英卓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强,男,196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任德新,男,1972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杨震,男,成年,汉族,住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禄英卓与被告任德新、杨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禄英卓于2017年9月1日以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禄英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禄英卓负担。审 判 长  麻俊鹏审 判 员  李剑光人民陪审员  李晓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泽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