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连云港威特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与帆国际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威特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帆国际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72民初1234号原告:连云港威特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民主街市化路***号。法定代表人:周生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天津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帆国际海运有限公司(SailInternationalShipp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上环孖沙街*****号,金银商业大厦****室。原告连云港威特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一帆国际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连云港威特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一帆国际海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连云港威特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船用物料款313876.04元(美元45174.37元)、逾期利息23010.91元;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美元3860元、文件费美元1850元、差旅费美元2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船用物料款272670.49元(美元40080.92元,按2017年7月9日的汇率计算)及该款利息20794.93元(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间系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关系。被告系“东方晟龙”轮(ORIENTALDRAGON)光船承租人。2015年10月初,双方约定由原告为“东方晟龙”轮提供船舶物料,结算方式为30天付清全部货款。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开始陆续向被告提供约定的船舶物料,并在2015年11月8日向被告开具相应发票,但被告一直未支付相应款项。原告此后多次催讨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被告一帆国际海运有限公司既未提交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原告连云港威特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为持其诉请,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经被告确认的交货清单及发票。本院依法调取“东方晟龙”轮船舶登记信息,显示被告系“东方晟龙”轮的光船承租人。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交货清单及发票均系原件,且能相互印证,均予以认定。对本院调取的证据,原告无异议,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事实:“ORIENTALDRAGON”轮,中文名“东方晟龙”轮,被告系该轮登记的光船承租人。原告自2015年10月16日起多次向“东方晟龙”轮提供各种船舶物料及备品,“东方晟龙”轮相关船员在交货清单上盖章签收。2015年11月8日,原告开具形式发票,其在本案中诉请的七次供货价款总金额为美元40080.92元。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双方遂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提供船舶物料和备品后,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的主张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的起算始点为2015年12月9日,相关的汇率应以该日为准,原告主张适用2017年7月9日的汇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本院认定原告诉请的货款金额应为257259元(按2015年12月9日汇率6.4185折算)。原告虽诉请律师费、文件费、差旅费等,但未能相应举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诉请,部分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一帆国际海运有限公司(SailInternationalShippingLimited)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连云港威特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及备品款项257259元及该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2月9日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二、驳回原告连云港威特船舶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6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为6509元,由原告连云港威特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319元,被告一帆国际海运有限公司(SailInternationalShippingLimited)负担5190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继林人民陪审员 顾雅琴人民陪审员 刘曼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郑 静?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ArabicDash?-4-??PAGE*ArabicDash?-5-?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