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6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夏银琢、张秋玲等与田二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银琢,张秋玲,田二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6753号原告夏银琢,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张秋玲,女,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田二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银琢、张秋玲与被告田二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银琢、张秋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夏银琢、张秋玲共同负担。审判员 王红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