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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6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夏银琢、张秋玲等与田二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银琢,张秋玲,田二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6753号原告夏银琢,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张秋玲,女,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田二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银琢、张秋玲与被告田二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银琢、张秋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夏银琢、张秋玲共同负担。审判员  王红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