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0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清武申请执行应雪飞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武,应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0执66号申请执行人王清武,男,1980年9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应雪飞,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清武申请执行应雪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应雪飞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2630民初3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顺审判员 吴学仁审判员 吴常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石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