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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德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德会,六盘水景云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322号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西路75号。组织机构代码:21474135-7。法定代表人何璞,系该社理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祥,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曹德会,女,1985年2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水城县。被执行人六盘水景云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水城县双水开发新区塔山路口。组织机构代码:55664761-9。法定代表人彭涛,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蒙朝元,系该公司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水民初字第28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曹德会、六盘水景云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判决书规定的内容,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32709.12元、利息93154.85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6月2日,后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止),案件受理费2344元,执行费3323元交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曹德会、六盘水景云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曹德会、六盘水景云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有价证券、债权,有车辆,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但是车辆现在在什么地方,无法找到,本院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人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车辆在什么地方,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同意先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于2017年9月1日组成合议庭合议,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审判员  吴太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谢 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