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3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3455叶立松与陈威威、苏州骏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立松,陈威威,苏州骏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3455号原告:叶立松,男,1969年9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暂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祖德、钱佳,苏州市相城区陆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威威,男,198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暂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晓静,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骏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东环路1629号。法定代表人:费军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子楸,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若娴,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叶立松与被告陈威威、苏州骏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坚独任审判。本院通知本案于2017年9月1日9时15分于本院黄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叶立松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18元,由原告叶立松负担。审判员 黄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罗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