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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1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文明与香成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明,香成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1民初1518号原告:刘文明,男,住民勤县。被告:香成明,男,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明与被告香成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明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包海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