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2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唐学帮、胡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唐学帮,胡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997号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一段5号。法定代表人:丁惠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会,女,197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系该银行侯家坪分理处主任)被告:唐学帮,男,1968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胡琴���女,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唐学帮、胡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蒋凡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