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终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耿玉山、耿中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玉山,耿中杨,耿玉和,耿国玉,耿海,蚌埠市高新区天河社区管理中心贡姚村村民委员会,姚登银,姚家旺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5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耿玉山,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耿中杨,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耿玉和,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耿国玉,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海,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五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远龙,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高新区天河社区管理中心贡姚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天河社区管理中心贡姚村内。法定代表人:贡国引,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德环,安徽末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姚登银,男,195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姚家旺,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上诉人耿玉山、耿中杨、耿玉和、耿国玉、耿海因与被上诉人蚌埠高新区天河社区管理中心贡姚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贡姚村村委会)、姚登银、姚家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耿玉山、耿中杨、耿玉和、耿国玉、耿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许家才审判员 潘伟荣审判员 耿 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贡雪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