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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桑某、张某申请执行张某1离婚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某,张某,张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923号申请执行人桑某,女,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申请执行人张某,女,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张某1,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西区。桑某、张某申请执行张某1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攀西民初字第7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1自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攀西民初字第7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弦执行员 王丁一执行员 沙昀川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