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娜与李雨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娜,李雨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民初1166号原告:张娜,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军,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雨峰,曾用名李小龙,男,汉族。原告张娜与被告李雨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张娜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张娜负担。审判员 李美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