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刘付桃、董双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付桃,董双花,徐光妹,董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4执337号申请执行人:刘付桃,女,1943年6月13日生,汉族,罗平县人,农民,住罗平县。被执行人:董双花,女,1967年8月29日生,汉族,罗平县人,农民,住罗平县。被执行人:徐光妹,女,1963年9月17日生,汉族,罗平县人,农民,住罗平县。被执行人:董福花,女,1960年4月17日生,汉族,罗平县人,农民,住罗平县。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0日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810.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董双花、董福花、徐光妹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并决定将董双花、董福花、徐光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后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董双花、徐光妹没有银行存款,董福花有银行存款775.74元,已被我院冻结。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董双花、董福花、徐光妹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董双花、董福花、徐光妹名下没有动产线索。申请人刘付桃在本案中还有5034.86元赔偿款没有得到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罗平县人民法院(2017)云0324执33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到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朱向荣审判员 周燕群审判员 张小稳二0一七年九月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会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