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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重庆君融置业有限公司与李代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君融置业有限公司,李代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4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君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79号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62851257N。法定代表人:王绍忠,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代华,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上诉人重庆君融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代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3民初8171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君融置业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君融置业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君融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该公司实际办公地在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能源大厦六楼。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重庆君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巴南区,故被上诉人依选择向被告住所地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其实际办公地在重庆市南岸区的上诉理由,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