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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民初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代俊成与董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俊成,董宏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2217号原告:代俊成,男,200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宣化区,村民。法定代理人:赵某(原告母亲),女,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宣化区,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勤章,河北郑占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宏伟,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宣化区,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忠,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宣化区大仓盖镇司法所职员。原告代俊成与被告董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代俊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俊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代俊成撤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计184元,由代俊成负担。【此页无正文(2017)冀0705民初2217号】审判员  谷佩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利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