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5行审4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龚应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龚应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925行审43号申请执行人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住所地:双江自治县勐勐北路福宁花园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526G9196402XB。法定代表人武志忠,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龚应峰,男,1987年3月5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申请执行人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森公(治)林罚决字〔2016〕第012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6年6月29日,被执行人龚应峰在昆明花鸟市场购买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茶几板。经鉴定,茶几板树种为滇楠,滇楠属于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茶几板数量为2块,材积为1.9749立方米,木材价值9381元。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11月21日依法作出双森公(治)林罚决字〔2016〕第012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龚应峰在2017年5月21日前缴清罚款1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未缴纳1000元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双森公催执字【2017】39号催告执行通知书并向被执行人送达,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该通知书后十日内依法缴清罚款,但被执行人仍未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且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作出的双森公(治)林罚决字〔2016〕第012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审判长 李锦强审判员 戴幼君审判员 杨立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