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山东嘉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嘉锐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民初1506号原告:山东嘉锐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爱华,董事长。被告: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嘉锐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嘉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9510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嘉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495101元。二、如被告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9495101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