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07执8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刘永宝、赵美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宝,赵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8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永宝,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赵美霞,女,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赵美霞银行存款冻结。现因执行需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美霞存款10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德雨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袁冰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