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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爱民与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爱民,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413号申请执行人黄爱民,女,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淇县城北107国道路东。法定代表人:郭洪勇,办事处主任。申请执行人黄爱民申请执行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爱民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志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