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爱民与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爱民,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413号申请执行人黄爱民,女,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淇县城北107国道路东。法定代表人:郭洪勇,办事处主任。申请执行人黄爱民申请执行淇县桥盟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爱民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志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