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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滕海维危险驾驶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海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2刑初15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滕海维,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古恰镇哈友村。2016年5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肇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20日由我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24日由我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肇源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肇源县看守所。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源检诉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海维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耀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海维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我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11日13时30分许,滕海维醉酒后无证驾驶上海永久牌电动三轮车沿新风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天和商场后门西侧时遇行人张某某相撞,致使张某某受伤。滕海维经血液检测乙醇含量为213.1mg/100ml,大庆市公安局肇源县治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滕海维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过错。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滕海维与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某对被告人滕海维的行为谅解。2016年5月23日,肇源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将被告人滕海维传唤到肇源县公安局,当天对被告人滕海维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滕海维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取车凭证存根、送达回证、车辆检斤、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撤诉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人张某某、衣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滕海维的供述与辩解;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海维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滕海维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滕海维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滕海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思朋人民陪审员  刘佰奇人民陪审员  孔文秀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许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