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03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朝阳淮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朝阳市宇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淮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朝阳市宇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03执132号申请执行人:朝阳淮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法定代表人:孟庆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洪,朝阳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朝阳市宇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负责人:王福春,主任。朝阳淮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朝阳市宇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朝龙民二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朝阳市宇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朝阳市宇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电费272,772.48元及利息;被告朝阳市宇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朝阳市宇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岗亭、监控设备款5,23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11,277元由被告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1303执1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殿志执行员 徐 升执行员 刘 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许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