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5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德高与杨万飞、秦伟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高,杨万飞,秦伟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02民初5521号原告:王德高,男。被告:杨万飞,男。被告:秦伟山,男。原告王德高诉被告杨万飞、秦伟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高,被告杨万飞、秦伟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德高诉请:1、判令杨万飞偿还王德高借款30万元及利息;2、秦伟山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王德高对杨万飞抵押××楼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2日经杨万飞将××楼商业1至2层001号房屋抵押,秦伟山签字担保向王德高借款30万元,并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约定还款期限至2015年11月22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推诿,遂诉诸法院。杨万飞辩称,我以房产作抵押并由秦伟山担保借王德高30万元属实,我陆续偿还。秦伟山辩称,经我担保杨万飞借王德高30万元属实,我承担担保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2日杨万飞经秦伟山担保向王德高借款30万元由于资金周转,还款期限为2015年11月22日,借款时杨万飞将××楼号房屋抵押给王德高,双方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逾期后,杨万飞、秦伟山未能偿还借款,遂形成诉讼,审理中另查明涉及借款30万元的利息与另外借款本金利息存在混同,王德高已另案起诉。本院认为,经秦伟山担保杨万飞向王德高借款3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杨万飞应当偿还借款,秦伟山在借条上签名为担保人,但未注明担保形式,依照担保法规定,视为连带担保,涉及抵押优先受偿的问题,虽有抵押合同,但未依法进行房屋抵押登记,抵押权设立未成就。王德高起诉优先受偿于法不合,不能支持,涉及利息的清偿,王德高已另案起诉,为避免利息的重复计算,利息可在王德高另外起诉的案件中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杨万飞偿还王德高借款30万元,秦伟山负连带偿还责任。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王德高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王德高负担1450元,由杨万飞负担1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生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芦玉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