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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永城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2017)豫14执11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城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永城职业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执114号申请执行人:永城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法定代表人:刘瀚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永城职业学院。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法定代表人:XX安,该学院董事长。永城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与永城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的(2016)豫民终9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永城职业学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永城市远达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执行。因案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民终966号民事判决书由永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德慧审判员  夏子军审判员  吕峻岭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蒋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