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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1民初5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5158徐州瑞旺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威、李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瑞旺置业有限公司,王威,李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5158号原告:徐州瑞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燕燕,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德志,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威,男,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李洁,女,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瑞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威、李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州瑞旺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徐州瑞旺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自主行使法律赋予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州瑞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威、李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原告徐州瑞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预交)。审判员  刘现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尤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