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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执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志豹、郑志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志豹,郑志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160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37221-6,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执行人郑志豹,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郑志陆,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执行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志豹、郑志陆(2017)浙0327执160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7执160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尔德人民陪审员  吴希钢人民陪审员  金小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