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2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程伟与被告陆德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伟,陆德广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1526号原告程伟,男。委托代理人李吉玲。被告陆德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伟与被告陆德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陆德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时 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常红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