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6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6805连云港冠洁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与钱明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冠洁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钱明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6805号原告:连云港冠洁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北路60-8号楼10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葛树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钱明斌,男。原告连云港冠洁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明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冠洁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冠洁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云港冠洁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理费3319元,减半收取1659.5元,由连云港冠洁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审判员 孟善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武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