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03行审8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冷水滩分局与杨艳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冷水滩分局,杨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103行审82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冷水滩分局,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进贤路2号。法定代表人蒋福钧,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杨艳艳,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名称:永州市冷水滩区瑞倪维儿养生会所,经营场所: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冷水滩分局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杨艳艳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艳艳经济困难,不能全部履行缴纳10960元罚款的义务,愿暂时缴纳8000元罚款,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冷水滩分局表示同意,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冷水滩分局申请执行杨艳艳工商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杨艳艳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卞凌峰审 判 员  蒋艳辉审 判 员  黄 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晓欣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